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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以学历造假解除合同
日期:2018-05-24 浏览

文章来源:www.0755rc.com

   知情权是指企业在招聘员工是了解员工与履行劳动相关情况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如果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有瑕疵,相对方式有权利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有一种情形需要考量:如果一个员工以虚假学历获得了单位的一个职位,在之后的3——4年的工作期间,表现特别突出,给单位创造了极大的经济利益。单位以各种文件都表明该员工工作能力很强,能够胜任单位的工作。现在,由于经济危机处于裁员的需要,企业也碰巧发现该员工学历造假,那么,单位是不是能以《劳动合同法》26条为由主张原来所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呢?
   孙军正顾问为企业支招策略在此,孙顾问提醒广大企业注意:实践中发生这类案件,一般都是以企业的败诉告终。因为多年的工作表现,单位已经认可了造假员工的工作能力,劳动关系一直良好地履行,并不存在瑕疵,所以,单位仅仅以此为由是不能辞退员工的。
   但是,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可以在这个环节为广大企业可以做一些制度上的设计,确保单位在裁员减员是处于主动的地位,不必要承担无谓的人力风险。比如:我们可以把员工的诚信义务上升到是否遵守企业劳动纪律的层面来考核。可以在员工手册里写明“本企业崇尚诚信,员工入职后,企业一旦发现员工在招聘过程中有任何不诚信或者欺诈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都是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将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这个时候,资方没有必要主张合同的无效,直接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员工的合同,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